贫困县花4000万搞形象工程,层层转包项目款被分食,暴露多少制度漏洞?
编辑:admin 日期:2019-07-03 13:49:39 / 人气:
一些黑幕、潜规则,总是由业内“深喉”揭开。此前导演陈曦网络曝料:万全区斥资4000万元拍摄水幕电影,大部分用于硬件设施;其中分出1280万元,从武汉楚坤文化科技公司走账,用于影片拍摄。闫某因不会影片拍摄,以400万元的价格转给方某,方某又以220万元转给刘某……多人倒手之后,最终李某以不到135万元敷衍了事拍的片子交差。雁过拔毛之下,大量公帑就这样流入私人腰包。而陈曦作为李某团队导演,因4.5万元导演费被拖欠,愤而举报。
而斥巨资于“水幕电影项目”的万全区,在斥资之时的去年上半年,还是尚未脱帽的国家级贫困县。调查显示,去年万全区本级财政扶贫投入才3300多万元;大手一挥,就是斥资4000万用于水幕电影项目,其中1280万元纯粹用于影片摄制,真不啻是主次不分,不重民生重“形象”,打肿了脸充胖子。
说其大搞形象工程,其实,连个形象工程都搞得不伦不类不像样子。万全区当地多风且风大,本就不适合搞水幕电影,上演效果自是无从提起。所以,从“水幕电影”项目立项之初,就是个“拍脑袋”工程,欠缺了科学决策,无非是大肆挥霍而已。
至于被曝光的“层层转包”——1280万元影片摄制项目投入款,被当唐僧肉,大家都来咬一口,最终只以不到135万元拍出的片子交差,如果情况属实,更暴露出招标方对项目事中监管付之阙如的问题。“层层转包”,本就是法律明禁的行为。如果中标之后还允许转包或擅自分包,那就消解了招投标制度的价值。
《招标投标法》第59条明文规定:“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,完成中标项目。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,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。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,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、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。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,并不得再次分包。”
近期因“层层转包”引发公众强烈关注的公共事件,当然并不止此一例;譬如,还有青岛市地铁施工方刘飞云自我举报偷工减料事件。青岛地铁1号线一项目,从总包葛洲坝电力公司,到末端施工方青岛远望公司,该工程中间经过了多次倒手;项目资金被分肥后,末端施工方青岛远望不得不按上一级发包方的要求,偷工减料、不按图纸作业;最终,因利益纠葛,以及顾忌日后一旦发生事故被追责,施工方负责人刘飞云愤而举报。
如今,两地相关部门,都各自介入事件彻查,相信分肥的利益链条并不难被梳理清楚,个中有无什么猫腻也终将水落石出,相关责任、失职人员会被顺藤摸瓜揪出来,依法依规依纪受到严肃追责。而事件的彻查固然是一个方面;制度层面的亡羊补牢,堵塞漏洞,同样不可或缺。
违法层层转包,其实不谓新鲜。《招标投标法》中,第76条对中标人违法转包、分包,也设置了种种罚则,诸如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责令停业整顿、吊销营业执照。但如果违法转包、分包,是得自招标方的默许、纵容,或者是其疏于监管所导致的呢?《招标投标法》中,却没有对相应的招标方设置罚则。这样,就很容易导致一种局面:违法转包、分包后,只要不出事儿、不被揭发,那就形成一种你好我好大家好,见者有份、利益均沾的局面,招标方也睁只眼闭只眼;而一旦出了事,或被揭发,那就所有责任都推到违法转包、分包的中标人及转包、分包的各参与方身上,而招标方则以一副超然姿态置身事外。这也已为诸多现实案例所验证。
所以,有必要亡羊补牢,在该法中,就招标方对“层层转包”应付的连带责任,作出明细规定,设置罚则。一则,有利于倒逼招标方加强项目的事中监管,而不是做起不闻不问的撒手掌柜,甚至是与违法转包、分包方形成默契、沆瀣一气,存在利益勾结猫腻;二者,一旦发生违法转包事件,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,也可在此权责明确基础上,去进一步追究相关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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