防灾工作期间大吃大喝,搞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,福建三明市市委原副书记黄建平被提起公诉

编辑:admin 日期:2020-03-05 15:23:31 / 人气:

日前,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挪用公款罪、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、非法采矿罪、高利转贷罪对三明市市委原副书记黄建平(副厅级)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建平享有的诉讼权利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建平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。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1996 年至 2019 年间,被告人黄建平利用担任沙县夏茂镇党委书记、沙县县委常委、副县长、三明市委常委、永安市委书记、三明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,实施了挪用公款、收受贿赂、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;2005 年至 2013 年间,黄建平伙同他人,实施了非法采矿、高利转贷的犯罪行为。依法应当以挪用公款罪、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、非法采矿罪、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据福建纪检委此前通报,经查,黄建平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在党内搞团团伙伙、拉帮结派,对党不忠诚、不老实,搞两面派,做两面人,对抗组织审查,防灾工作期间大吃大喝造成不良影响;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;违反组织纪律,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,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;违反廉洁纪律,收受礼品、消费卡,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,在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、集体利益,搞权色交易;违反群众纪律,在担任永安市委书记期间,盲目举债、铺摊子、上项目,搞劳民伤财的"形象工程""政绩工程";违反工作纪律,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、执法活动;违反生活纪律;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违法决策,造成国有资金损失,构成职务违法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,涉嫌挪用公款犯罪;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涉嫌受贿犯罪;徇私舞弊,滥用职权,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涉嫌滥用职权犯罪;同时还涉嫌高利转贷犯罪、非法采矿犯罪。
人物履历
1981 年 07 月—— 1984 年 12 月,任泰宁县龙湖公社干部;
1984 年 12 月—— 1986 年 03 月,任泰宁县团委副书记;
1986 年 03 月—— 1987 年 09 月,任泰宁县团委书记;
1987 年 09 月—— 1988 年 07 月,任沙县夏茂镇党委副书记;
1988 年 07 月—— 1988 年 12 月,任沙县夏茂镇党委副书记、人大主席团主席;
1988 年 12 月—— 1992 年 07 月,任沙县南霞乡党委书记;
1992 年 07 月—— 1995 年 10 月,任沙县夏茂镇党委书记;
1995 年 10 月—— 1997 年 02 月,任沙县林委主任、党委副书记;
1997 年 02 月—— 1998 年 12 月,任沙县林业局局长、党委书记;
1998 年 12 月—— 2001 年 08 月,任沙县副县长;
2001 年 08 月—— 2003 年 10 月,任沙县县委常委、副县长;
2003 年 10 月—— 2007 年 08 月,任将乐县委副书记、县长;
2007 年 08 月—— 2011 年 06 月,任将乐县委书记;
2011 年 06 月—— 2013 年 07 月,任永安市委书记;
2013 年 07 月—— 2016 年 09 月,任三明市委常委、永安市委书记;
2016 年 09 月—— 2020 年 01 月,任三明市委副书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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